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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終止民法總則是怎麼規定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委託代理終止民法總則是怎麼規定的?

近幾年,人們的法律意識隨着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強,因此,在許多糾紛發生時,人們會選擇向法院起訴,用法律的方式來解決糾紛。在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有律師的幫助對於當事人來説會有更大的勝算,因此,委託律師為自己代理訴訟成為許多人的選擇。不過,在一定的情形下,委託代理會終止。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委託代理終止是怎麼規定的。

一、委託代理終止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第一百七十四條  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三)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二、哪些人可以作為委託代理人?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三、委託代理的特點

委託代理與法定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代理權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不是由法律規定。

第二,代理的事項及權限,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一般由被代理人自己決定,委託代理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進行活動。

第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遞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聲明委託他人找為訴訟的訴訟文書,是委託代理人取得委託代理資格,為被代理人進行訴訟的證明文書。

在代理事務完成、被代理人死亡等情況下,該代理行為自行終止,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再有法律效力。委託代理是法律賦予訴訟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委託代理人一般為律師,也可以是委託人的親屬等人。委託他人代理訴訟應向法院提交一份授權委託書,以證明代理人的代理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