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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情報法規定的國家情報工作機構職權是什麼?

一個國家的情報工作既關係着國內外的政治局勢,也關係着一個國家的經濟命脈,所以國家情報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們國家的情報法也終於於今年六月正式出台,這代表着我們國家的情報工作今後也必須依法而行,那麼中國國家情報法規定的國家情報工作機構職權是什麼呢,我們來了解一下。

中國國家情報法規定的國家情報工作機構職權是什麼?

中國國家情報法規定的國家情報工作機構職權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第二章:

第十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依法使用必要的方式、手段和渠道,在境內外開展情報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依法蒐集和處理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利益行為的相關情報,為防範、制止和懲治上述行為提供情報依據或者參考。

第十二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有關個人和組織建立合作關係,委託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十四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依法開展情報工作,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和配合。

第十五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和身份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區域、場所,可以向有關機關、組織和個人瞭解、詢問有關情況,可以查閲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

第十七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因執行緊急任務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享受通行便利。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或者依法徵用有關機關、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任務完成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並依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第十八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請海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等機關提供免檢等便利。

第十九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泄露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信息。

中國國家情報法規定的國家情報工作機構職權是什麼”,我國國家情報工作機構主要是在國家法律法規的允許下,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依法開展國家情報工作,國家情報機構依法開展情報工作的時候,任何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應積極配合,但如果國家情報機構侵犯了國家或個人的合法利益的,也需要進行賠償或補償。想要了解更多關於國家情報法的內容,歡迎登陸本站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