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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祕密,情節特別嚴重的,應如何論處?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保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祕密,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祕密,即根據《保守國家祕密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只有故意泄露國家祕密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本案立案標準包括:
1.泄露絕密級國家祕密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祕密2項(件)以上的;
3.泄露祕密級國家祕密3項(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泄露國家祕密,造成或將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行為等;
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絡等方式向公眾散佈、傳播國家祕密的;
6.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祕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祕密的;
7.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祕密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祕密,情節特別嚴重的,應如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