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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代理包括哪些?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代理包括哪些?

《民法典》是我國民事法律的總章程,我國的《民法典》對大多數民事案件的處理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關於《民法典》明確規定代理包括哪些,當然在我國的《民法典》中也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對於代理這個概念,一般有法定代理和委託代理兩種。

1、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3、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民法典明確規定代理包括哪些?

1、一般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委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六十六條 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明確規定代理主要包括委託和法定代理兩種。《民法典》是我國的民法典的統領,在我國的民法典中起着極其重要的作用。在實行委託代理這一職責的時候,應當在委託人和代理人簽字蓋章之後方可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