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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出生時間認定適用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嗎?

出生證1.3W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將生效,《民法總則》相應廢止。

民法總則出生時間認定適用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嗎?

出生時間認定

關於法律適用問題,有關出生時間認定的法律規定,是否適用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根據《立法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因此,適用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原則的前提是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

對於出生時間的認定規定:

《民法典》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户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户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綜上所述,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原則,應以是否是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為前提,《民法典》明確規定了自然人出生時間的認定,以出生證明記載時間為第一選擇,沒有出生證明的,以户籍登記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時間為準,在有證據推翻出生證明記載、户籍登記記載的情況下,以相關證據記載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