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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將生效,《民法總則》相應廢止。

民法總則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在我們生活中,很多時候都是被民法所規範着。民法適用於日常的生活。那麼對於這部法律,我相信大多數人應該是隻知其名不曉其意的。其實我們應該主動去了解這部法律,因為這畢竟是與我們息息相關的。我們就以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為入口瞭解下吧。

一、對於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的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二、具體來説,哪些情形不適用於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1、人身權的請求權

2、財產性支配權:包括物權和知識產權

3、抗辯權

4、形成權

5、存款本息的請求權具有無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隨時請求金融機構兑付的特殊性,如果適用訴訟時效,會關係到民眾的生存利益,對於民眾的生存利益會帶來深刻影響,也不符合這個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適用。

6、認購人是基於對國家和對金融機構的信賴購買債權的,他的投資具有類似於儲蓄的性質,所以由國債和金融債產生的支付體系請求權不應該適用訴訟時效。

7、基於投資產生的繳付出資的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充足的資本是企業開展對外經營活動的保障,也是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擔保,足額出資也是公司法義務,繳付出資請求權不應該受到時效的限制,否則有違公司資本充足的原則。

8、如果對物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那麼,超過訴訟時效而被他人佔有的財產就會成為無主物。

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受到侵害後權利人根據侵權行為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由於是債權,所以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以上就是對於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的具體的解釋及説明。雖然民法貫穿於我們的生活中,但是有些情況還是不適應運用這部法律的。所以如果你對這個部分比較熟悉的話,那麼與其他人對比的話你就有了更多的機會。希望上述文章可以給你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