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國公司債券制度有哪些
面對我國的新的經濟發展趨勢,我國的相關經濟制度也在發生不斷的變化和調整。最近,我國的公司債券制度也做出了相應的調整。我們來看一下2017中國公司債券制度的具體內容都是有哪些呢?投資者需要了解一下我國的公司債券制度。
為進一步規範公司債券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了《2017公司債券制度》,現予以發佈實施。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債券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自律規則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公司債券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按照本指引規定的報告格式指引編制臨時報告。臨時報告事項不在本指引規定的報告格式指引範圍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自律規則等規定的要求編制,必要時可參考相關報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條 公司債券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其編制的臨時報告中聲明:保證本報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相關人員對臨時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在報告中作特別提示。
第四條 公司債券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編制臨時報告,除應遵守本指引的要求外,還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上市規則》《暫行辦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的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如公司債券發行人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及本所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發行人發行的公司債券,自債券在本所上市交易/掛牌轉讓之日起,至債券兑付期屆滿前,應按本指引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
債券發行完成後上市交易/掛牌轉讓前,發生本指引規定的披露事項的,應參照本指引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
債券已屆兑付期但尚未完成兑付的,應參照本指引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在本所轉讓的,應當按照本所債券業務規則及本指引的規定進行臨時信息披露。
前款公司上市或掛牌場所的臨時報告規定與本指引規定的披露內容一致僅格式不同的,發行人可按其規定格式披露臨時報告,但應同時將報告刊登在本所網站或本所認可的其他披露媒體或網站。
第七條 國務院授權部門核准的其他債券及境外註冊公司發行的債券,其債券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後的臨時報告披露,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八條 公司按照境內外其他監管機構、交易場所等的要求公開披露臨時報告,或者將臨時報告刊登在其他媒體上的時間不得早於在本所披露的時間。
第九條 本指引所規定的內容是對發行人的重大事項信息披露義務的最低要求,無論本指引是否明確規定,凡是對發行人償債能力、債券交易價格或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及信息,發行人均應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
第十條 本指引所稱的“以上”“屆滿”含本數,“超過”不含本數。
第十一條 本指引中所涉及的財務數據,如已經經過審計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使用經審計的數據;未經審計的,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披露內容應當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二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應對我國的發展趨勢,我國針對公司債券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以及公司債券轉讓等等內容分別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製度,新的中國公司債券制度將在我國的公司債券中發揮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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