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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由登記機關發給法人什麼?

隨着我國法制水平不斷提高,給人民羣眾的權益帶來更好的保護。而對於司法考生來説,民法總則地位很高。其中,民法總則在司法考試中被經常提及。那麼,民法總則由登記機關發給法人什麼呢?小編整理了民法總則部分相關資料,希望能夠解答您的疑問。

民法總則由登記機關發給法人什麼?

民法總則由登記機關發給法人的有:

《民法總則》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屬未成年工,國家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勞動法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2012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另外,依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

《民法總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如果員工患精神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用人單位與其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或其它協議,需注意法律風險,有可能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當然,按照《民法總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一方如果認為其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依據《民法總則》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四十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第四十六條規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在民事領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將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勞動領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勞動合同一方主體資格消滅,客觀上喪失提供勞動的可能,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因為缺乏一方主體而歸於消滅,屬於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以上就是民法總則由登記機關發給法人什麼呢的具體內容。簡而言之,民法總則規定了發給法人相關勞動證明;但還需要根據法人的具體情況,如年齡,是否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等因素,具體分析。如果您還有什麼疑問,歡迎您訪問本站網站,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