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版由民法典替代了嗎?
一、《民法總則》最新版由《民法典》替代了嗎?
《民法總則》已廢止,現由《民法典》替代了相關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二、民事的權利有哪些?
1、財產權與人身權
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
(1)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是可以以金錢計算價值的,一般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需以財產方式予以救濟。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2)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的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人身權是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不能以金錢來衡量其價值,一般不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主要需以非財產的方式予以救濟。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分權。
2、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1)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享受其利益的權利。
(2)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3)抗辯權,廣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僅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的作用在於對抗請求權,又可分為一時抗辯權和永久抗辯權。
(4)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
3、絕對權與相對權
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範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1)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於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
(2)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於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
4、主權利與從權利
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係,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1)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2)從權利則是指兩項在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如一債權人享有擔保權,該債權人享有的債權為主權利,其享有的擔保權就是從權利。
5、原權與救濟權
根據相互間是否具有派生關係,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與救濟權。
(1)原權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係中的權利。
(2)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係中的權利。如某甲的房屋被乙侵佔,甲要求乙返還房屋的權利屬於救濟權,甲對其房屋享有的所有權屬於原權。
6、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1)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於專屬權。
(2)非專屬權,是指具有移轉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
綜合上面所説的,隨着《民法典》的實施,對於之前的相關法條也慢慢的被替代,新的法律條款更深入到實際的情況之中,我們在運用法律條款時也需要合理、合法,如果與他人產生糾紛就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來保障自己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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