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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後多長時間能開庭?

一、第二次起訴後多長時間能開庭?

第二次起訴後多長時間能開庭?

第二次起訴後大概十幾天左右的時間能開庭,一般的民事訴訟,要看雙方是否能夠調解,如果雙方能夠調解,立案後隨時到法院調解,即可結案;如果雙方爭議較大,無法調解,需要開庭審理的話,最快要在十五天答辯期後開庭,開庭後如果雙方可以調解,可以結案,如果還是無法調解,需要第二次開庭的話,時間就長了,如果不需要第二次開庭,則要等法院出判決書。

可以調解,就很快,雙方不能調解的話,最快要一個月左右,簡易程序最慢三個月結案,如果爭議非常大,法院用普通程序,則六個月結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二、審理期限規定是什麼?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涉及到開庭時間,可能大多數人都是比較關心的,主要就是想要趕快的開庭,這樣的話才能夠儘快的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但是還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關於開庭時間,我們國家法律沒有作出時間方面的限制性規定,但是如果使用簡易程序的話,三個月時間需要審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