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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開庭後多長時間能判決?

一、第三次開庭後多長時間能判決?

第三次開庭後多長時間能判決?

1、第三次開庭後多長時間能判決,我國法律當中並沒有作出規定,法律對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沒有規定,法律只對立案後多久下判決有相關的規定;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3、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二、民事案件開庭不去會怎樣

1、法院可以拘傳他到庭。

2、必要時可以缺席判決。

不出庭不影響訴訟請求,法院只要宣判就有強制力,必須履行。

但是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所説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民事類型案件當中開完庭之後多長時間會作出判決的話,實際上法律當中對此並沒有作出限制性的規定,可能有一些案件相對來説是非常的複雜的,所以開庭都不僅僅是開了一次會,存在着開第2次第3次的這樣的一種情況,直到案件查明清楚才能夠作出相關的判決,但是在整個案件的審理期限這個方面的話,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