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開庭到第二次開庭多久時間?
一、第一次開庭到第二次開庭多久時間?
第一次開庭到第二次開庭多久時間,並沒有做出限制性的規定,是由主審法官來確定的。具體開庭時間以及是否需要第二次開庭,是由主審法官確定的。
民事審判審限指從民事訴訟案件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無論是法院直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還是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一律從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
二、怎樣做開庭準備
1、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附: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原件1份)
(2)犯罪嫌疑人的親屬等應當提交相關的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
(3)經濟狀況證明,人民法院依法為被告人指定辯護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原件2份)
(4)申請事項依法在本區審理或者處理的相關證據;(複印件1份,驗原件)
(5)犯罪嫌疑人已被偵查機關傳訊或採取強制措施的證明,但人民法院依法為被告人指定辯護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複印件1份,驗原件)
(6)與申請事項和請求相關的案件材料。(複印件1份,驗原件)
2、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3、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在當代的社會處理,民事類型案件的時候,可能有一些案件相對來説是比較複雜的,所以通過第1次開庭審理完畢之後不能夠使人清楚案件的情況,所以是需要再次進行第2次開庭審理。至於兩次開庭審理的間隔時間多長時間,我們國家法律當中並沒有做出明確的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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