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開庭與第二次開庭間隔多久時間?
一、第一次開庭與第二次開庭間隔多久時間?
法律並沒有直接規定開庭之間時間間隔,但是對於案件的總體審限有相關限制。法院審理案件因案件種類不同,審理期限也不相同,以民事案件為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刑訴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開庭審理的作用
首先,開庭審理能夠確保人民法院審判權的正確行使。通過開庭審理,審判人員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民事案件的事實進行客觀的認定,對證據進行全面的審核,分清是非責任,對民事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從而實現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
其次,有利於對審判活動的有效監督。開庭審理將案件的審理過程置於羣眾的監督之下,增加了審判活動的透明度,有利於保證案件處理的公正性。
第三,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民事訴訟法對開庭審理中當事人各項訴訟權利及其行使的方式作了充分的規定,開庭審理有利於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訴訟義務,保證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最終保護了當事人的民事實體權利。
第四,有利於充分發揮開庭審理的教育作用,擴大法制宣傳效果。
法院開庭的目的在於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審理,以確定犯罪罪名和判決結果,但相關情況可能並不是一次開庭就可以決定的,涉及到犯罪事實複雜的,是需要多次進行開庭處理後進行認定的,相關情況需要在司法審理的程序內進行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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