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合議庭原告和被告必須要出庭嗎?
一、執行案件合議庭原告和被告必須要出庭嗎
合議庭審理原告被告都應當到場,如果委託了代理人的,可由代理人出庭。離婚案件例外,離婚案的原告和被告原則上都應出庭。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民事訴訟什麼情況下用合議庭
絕大多數的民事案件都是用合議庭審理的,合議庭的職責是:
(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等裁定;
(二)確定案件委託評估、委託鑑定等事項;
(三)依法開庭審理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案件;
(四)評議案件;
(五)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按照權限對案件及其有關程序性事項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見;
(七)製作裁判文書;
(八)執行審判委員會決定;
(九)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三、民事訴訟中合議庭是如何組成的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議庭案件的審理必須要雙方當事人在場,從而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如果在審理的過程中存在違法的行為,那麼執法人員是會承擔法律的責任,其目的也是為了給予案件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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