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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必須被告出庭嗎?

遺產繼承必須被告出庭嗎?

一、遺產繼承必須被告出庭嗎?

1、這個不是必須的,當然如果全部到庭更有助於案件事實的查清。從主體的角度而言,必須將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全部列為當事人。或者原告,或者被告,這個在繼承訴訟中沒有關係的,最後都是按照繼承份額來分割遺產。

2、但是因為申請人(原告)和律師之間是否能完全溝通,律師能否全盤理解申請人(原告)的要求和意圖,這個都不好説,所以不建議申請人(原告)不出庭。

二、遺產繼承糾紛如何舉證

繼承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的證據通常包括: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

1、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如:户口簿、單位或居委會證明)

2、證明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當提交結婚證、户口簿或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3、當事人為無民事

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應當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簿原件及複印件,或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4 、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如有委託代理人,代理人應當提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書並辦理公正手續。

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應當提交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書、律師證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

(三)證明法定繼承或遺囑民法典律關係成立的證據如下:

1、證明法定繼承人關係成立的證據: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被繼承人的婚姻、生育和贍養父母及撫養子女狀況的證明材料(在法定繼承人中如有死亡的,應當提交具體死亡事件、死亡證明及其婚姻子女的基本情況——)。證明是被繼承人養子女的,應當提交收養關係證明書。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或證明是被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被繼承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2、證明遺囑關係成立的證據如下: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公正遺囑的,應當提交公正機的公正書;代書遺囑的,應當提交代交遺囑書自書遺囑的,應當提交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具體時間的自書遺囑書。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提交錄音並提供兩個以上無厲害關係的在場見證人。口頭遺囑的,應當提供兩個以上無厲害關係的在場見證人。

(四)繼承人中有人放棄繼承的,應當提供親筆書寫的放棄繼承權書、公證放棄或有關部門證明放棄繼承權的證明書。

(五)證明被繼承人財產範圍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當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發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被繼承人有債權的,除應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六) 當事人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訴訟請求金額的詳細計算清單及計算依據。

遺產糾紛的當事人如果委託了訴訟代理人,本人是可以不用親自到庭參加訴訟的,可以通過特別授權,由其訴訟代理人全權委託,包括程序性的權利也包括實體性的權利,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本人就可以不參加庭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