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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需要被告出庭嗎?

合議庭需要被告出庭嗎?

一、合議庭需要被告出庭嗎

民事案件開庭時原則上被告應當出庭;但是對於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是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為出庭應訴,此外如果被告委託了代理人的,也可由代理人出庭,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但是對於離婚案件例外,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離婚案的原告和被告原則上都應出庭。如果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也要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制審判第一審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制審判第二審案件和其他應當組成合議庭審判的案件,由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除不能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涉及到案件的審理,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在審理之前還需要由法院對雙方當事人的身份進行認定,如果不符合審理的條件的,那麼是無法進行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

二、民事訴訟什麼情況下用合議庭

絕大多數的民事案件都是用合議庭審理的,合議庭的職責是:

(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等裁定;

(二)確定案件委託評估、委託鑑定等事項;

(三)依法開庭審理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案件;

(四)評議案件;

(五)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按照權限對案件及其有關程序性事項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見;

(七)製作裁判文書;

(八)執行審判委員會決定;

(九)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最後,合議庭主要是針對民事案件,合議庭是審判員和陪審員組成的審判團隊,在國家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中,行政案件可以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處理,當事人必須到場參與。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程序中,此時是存在着和獨任制和合議制的適用的,但是無論是獨任審理,還是合議庭審理,此時都是要及時的對原被告之間的糾紛進行審查處理的,也是可以在被告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