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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原告必須到庭

同居關係原告必須到庭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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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訴訟案原告必須到庭嗎

沒有強制要求原告必須到庭。撫養費案件不涉及人身關係,如果原告委託了代理律師,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原告是可以不到場參加訴訟的。如果沒有委託任何代理人,原告就必須到場參加訴訟,否則法院按照撤訴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