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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原告必須出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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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原告必須出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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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分為了原告與被告,由於在訴訟過程中,需要對相關情況進行質證,而要是當事人缺席的話,肯定是不利於案件真相查明的。因此,有的人就認為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必須出庭。那到底離婚案件原告必須出庭嗎?而此時被告又是否必須要出庭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離婚案件原告必須出庭嗎

1、離婚案件原告即使委託了代理人,也應當本人親自出庭。因為離婚與否是涉及人身權利的重大問題,應當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請了律師作為代理人,並特別授權給律師,律師也就財產等部分有權代表原告作出處分,律師是無權就身份關係方面的進行處分的。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的)。

2、原告有合理的客觀理由不出庭的,必須提交書面意見。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特殊情況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為自然災害無法出庭等客觀原因。

3、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離婚訴訟被告必須出庭嗎

離婚訴訟中,被告並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方的權利救濟和保護,不論缺席方是的確無法獲知訴訟離婚開庭信息,還是惡意迴避的,只要缺席方認為財產分割有錯漏,或者對子女撫養權有異議,或者對債務承擔比例不服的,缺席方都可以就財產和子女提起申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和變更撫養權;或者缺席方重新提起訴訟,請求依法重新財產或變更撫養權。但是在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並且判決已經生效的情況下,缺席方不得就離婚提起再審。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在國內居住的,可以委託律師辦理,本人不回國參加訴訟。

根據上文的講解,離婚案件原告是必須要出庭的,當然要是原告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話,允許其不用出庭,而由其監護人出庭支持訴訟。但要是離婚案件中被告反訴的話,則不強行要求原告出庭,此時可以進行缺席判決。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