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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原告是否必須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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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原告是否必須到庭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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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當事人是否必須到庭?

那麼,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不到庭可以嗎?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在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出庭的情況下,當事人本人不出庭是可以的。但是,離婚案件卻有特別的規定。離婚訴訟案件直接涉及當事人的人身關係,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與否的一項重要因素。而夫妻感情變化微妙,即便是有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無法體會和準確地表達當事人在特定環境下的意志變化。為維護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對離婚訴訟當事人是否出庭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據此規定,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本人應當出庭參加離婚訴訟。如果其確有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法院根據客觀情況確認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具體內容可以解讀如下:(1)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2)能表達意志的完全行為能力的離婚當事人應當出庭參加訴訟。不能表達意志的無行為能力的離婚當事人可以不出庭,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3)能表達意志的完全行為能力的離婚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但是必須向法院提交關於離婚內容的書面意見。法律在原則規定外,允許有例外。對於不能表達意志的當事人,不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着提交書面意見;而對於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當事人必須要有是否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提交給人民法院。哪些屬於不能出庭的“特殊情況”呢,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比如,當事人正在患傳染病,或正在國外不便親自到庭等等,需要根據案情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由法官決定。因此,對於訴訟離婚案件,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出庭。律師的授權只能是一般授權,而不能全權委託。對於特殊情況下,確實無法出庭的,當事人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但自己對婚姻的態度必須親自向法院做出明確的書面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