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不生效有哪些情況?
一、要約不生效有哪些情況?
撤銷時不生效。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要約原則上可以撤銷,但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不可撤銷:
(一)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如要約人在要約中表示“本公司決不撤銷”。
(二)要約人確認了承諾期限的。
(三)要約中雖然沒有規定承諾期,但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不可撤銷,並且為改造珍重了準備工作的。根據這一規定精神,實際中大部分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要約。
二、要約在什麼時候生效?
在要約的生效時間上,我國採用到達主義,即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應注意的是:
(一)到達是指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達單位的傳達室等,並要求受要約人拆開信件並瞭解內容。
(二)採用數據電文方式發出的要約,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數據電文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要約的存續期間是指要約在多長時間內持續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來説,要約中規定了要約的有效期間的,則在該期間內有效;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有效期間的,則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口頭要約對方沒有即時作出承諾的,要約便失效;書面要約的有效期間為合理期間。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不同於事實行為。要約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在一個民事法律關係成立的時候,首先要約人要向相對人作出具體明確的要約意思表示,在要約到達相對人時,如果受要約人對該要約表示承諾,此時承諾生效時,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成立,但是如果邀約人撤銷要約的,那麼該要約就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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