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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東起訴大股東條件是什麼?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小股東起訴大股東條件是什麼?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此項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或者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股東有權起訴,要求賠償自身股權份額對應的損失。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也就間接給股東造成損失。

很多情況下,大股東損害小股東的利益,是通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來實施的。被損害利益的股東可以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要求賠償損失。對於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股東同樣有權起訴要求賠償自身股權份額對應的損失。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給股東造成損失,股東依法請求負有相應責任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情況下的訴訟,稱為股東代表訴訟,實際上是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直接以自己為原告提起訴訟。

目前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尊重公司內部治理規則,輕易不干涉公司內部治理衝突。因此,股東因自身所受的損失對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賠償訴訟,會面臨很多現實困難。首先,損失數額的確定是一個大問題。股東一般並不掌握公司經營及某項具體業務的詳細情況,確定公司或者股東的損失常常缺乏證據。其次,股東訴訟常常會引起繁瑣且耗資不菲的連鎖訴訟。如為了掌握充分可靠的證據,可能需要提起股東知情權訴訟;為了確定股東身份,有時需要提起股東資格確認訴訟。

根據具體需要,有時還可能就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有效性、其他股東是否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公司利潤分配等提起訴訟。再次,公司法對於股東權利的保護性規定仍舊比較原則,司法實踐中在立案、審理、執行等過程中可能缺乏可操作性的依據,因此耗時費資之後的結果很難明確預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公司經營中的股東衝突風險,在一定程度上還缺乏有效化解的途徑。公司僵局,既是股東面臨的法律風險,也是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人性風險。目前的解決辦法,就是統籌把握訴訟與非訴訟、民事與刑事等多種途徑和手段,努力爭取在困境中獲得一線生機。

標籤:股東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