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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失效的情況包括哪些

一、要約失效的情況包括哪些?

要約失效的情況包括哪些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要約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

三、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有哪些?

1、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

2、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四、要約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首先,要約對要約人的約束力。此種約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形式約束力,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意撤銷或對受要約人隨意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這對於保護受要約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要約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此種約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實質約束力,在民法中也稱為承諾適格,即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體表現在:

(1)要約生效以後,只有受要約人才享有對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權利。當然,該項權利由於受要約人的特定性而具有人身性質,它不能轉讓。

(2)承諾權是受要約人享有的權利,是否行使這項權利應由受要約人自己決定,也就是説受要約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該項權利。他在收到要約以後並不負有必須承諾的義務

(3)一旦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在要約人和承諾人之間形成合同權利義務關係。

可見,導致要約失效的情形比較多,再發邀約的時候,法律規定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而且發要約本身就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的,因此,要確認要約送達到了受要約人手中,若受要約人沒有任何合作的意向,可以直接拒絕,一旦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合同即成立。

標籤:要約 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