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不適應情況有哪些?
一、 訴訟時效不適應情況有哪些?
訴訟時效不適應情況,是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是指訴訟時效適用哪些權利。依學理解釋,訴訟時效主要適用於債權及債權以外的財產權請求權。因為訴訟時效的立法目的在於消滅因權利人不行使權利而導致的法律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因訴訟時效屆滿喪失的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因此,只有請求權性質的民事權利才適用訴訟時效。
一般而言,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包括:
(1)債權請求權;
(2)物權請求權中的財產返還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
二、訴訟時效的認定條件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權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的認定,是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有關訴訟時效的認定關係到案件是否可以受理,但如果是屬於上述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則可以從實際的案件發生情況來進行立案受理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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