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要約失效的情況有哪些
一、導致要約失效的情況有哪些?
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法律效力。要約失效後,要約人不再受其約束,受要約人也終止了承諾的權利。要約失效後,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礎,受要約人即使承諾,也不能成立合同。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後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為發出的新要約。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後,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為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要約修改後的“承諾”視為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
二、法律上規定要約在什麼時候生效?
法律上規定要約的生效時間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可見我國法律採納了到達主義。但對於要約的生效時間還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送達並不一定實際送達到受要約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約送達到受要約人所能夠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約人的信箱等)即為到達。如果要約人未特定限制時間,應以要約能夠到達的合理時間為準。
2、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但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約的內容。
3、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要約的生效必須要由受約人作出答覆後才可以,因此,如果在受約人不作出答覆的情況下,要約的生效需要作出一定的期限規定,在超出規定的期限內,受約人沒有作出回覆的,視同要約生效。涉及到以口頭方式發現的要約,應當立即由受約人作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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