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基本要件有哪些,何種情況下要約不可撤銷
在交易中,只有符合條件的要約才能達到法定效果。那麼,要約的基本要件有哪些呢?只要具備了這些要件,要約就能生效,就會對要約人產生約束力。如果要約人想解除這種約束力,則可以選擇撤銷要約,但要注意的是,有些要約是不可以撤銷的,那何種情況下要約不可撤銷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闡明。
一、要約的基本要件有哪些
要約,在許多場合又稱為發價、發盤。《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對要約的定義是: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指出,作為要約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對要約作具體分析,其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要約是特定當事人以締
結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
所謂特定的當事人,是指要約人能為外界所確定。要約還必須是向相對人作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相對人,一般是指特定的相對人。要約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對人發出的,但也可以向不特定的相對人發出。如正在工作的自動售貨機,自選市場標價陳列由消費者自取的商品(現物要約)等,都是針對不特定當事人發出的要約。沒有相對人,也就沒有受領要約的人,要約也就失去了它的意義。要約還應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這是要約與要約邀請的一個重要區別。
2、要約應包含在被接受時就受其約束的意旨。
要約以追求合同的成立為直接目的,要約是為了喚起承諾,並接受承諾的約束。要約在獲承諾後,當事人雙方之間成立合同,進入債的鎖鏈。若一項提議沒有這樣的法律效果,那麼這項提議可能是要約邀請,而不可能是要約。
3、要約的內容應當確定,能夠在當事人之間建立起債權債務關係。
合同的內容是以條款表現出來的,要約中應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條款。哪些是必要條款,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合同目的來確定,不可一概而論。標的條款是所有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但只有標的尚不能構成合意,還需要設定其他條款。比如,買賣合同除標的條款外,還應有數量、價金條款。如果沒有對數量、價金的具體約定,而有確定數量、價金的方法,合同也可以成立。如果有合理補救的基礎和機會,合同中的某些條款可以暫付闕如。
二、何種情況下要約不可撤銷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要約是可以撤銷的,只是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該法第四百七十六條接着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在實踐中,要約確實給要約人帶來不少交易機會,但要約人也要規範自己的要約行為,不能濫用權利,畢竟要約是有約束力的,受要約人的權利也會得到保護。而當事人在發出要約之後,如果需要進行撤回的話,則也要注意撤回的時間,否則要約就會生效,那麼就只能硬着頭皮來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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