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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證與書證的區別

物證和書證最主要的區別在於:

物證與書證的區別

(1)物證是用物品的外部形態、特徵,固有的質量、規格、數量等證明案件事實的。書證是用體現在物品上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交通事故現場的損壞的車輛就屬於物證。

(2)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或圖畫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常見的書證包括合同書、各種各樣的公、私文書、租賃契約、結婚證、房產證、商標、信件、電報、牌號、車船票、各種運輸單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書證的特點為:第一,書證是用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第二,書證的思想內容是通過文字、符號或者圖畫等表達的。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書證的表現形式通常是文字,但是也可以是圖標或者符號,形成書證的慣常工具是紙和筆,但並不拘泥於此。

(3)書證以其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物證則以其物質屬性和外觀特徵證明案件事實;但是注意:一個物體上有可能同時以上述兩種方式發揮證明作用,也就是説它既是物證又是書證。例如:發案現場收集到一封書信,內容與被害人死亡原因有關,屬於書證;同時又需要鑑定是否為被害人本人所寫,則為物證。

(4)物證的客觀性較強,比較容易查實,在證明活動中不但應用廣泛,而且有其他證據不能代替的特徵;書證比較直觀,因為書證都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而且大多是在訴訟開始前就已形成,所以一經收集並查證屬實,就可以比較直觀地證明案件中的一定事實,特別是一些書證可以直接證明案件的性質,被告人等的作案動機和目的,可以揭穿犯罪分子的狡詐和虛假的供述,可以鑑別其他證據的真偽。

標籤:書證 物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