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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的保證合同生效時間開始後與連帶保證的區別是什麼

一、一般保證的保證合同

一般保證的保證合同生效時間開始後與連帶保證的區別是什麼

擔保的定義是表示負責,保證做到或保證不出問題。它是一種承諾,是對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行為的一種約束。擔保一般發生在經濟行為中,如被擔保人到時不履行承諾,一般由擔保人代被擔保人先行履行承諾。一般保證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這樣的保證合同為一般保證合同。

二、一般保證的保證合同的生效時間

抵押合同中,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三、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

(一)兩者定義上的區別

民間借貸合同約定的借款債務履行期屆滿,連帶責任保證的借款人沒有清償到期債務,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還債義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借款債務到期後,不管借款人有償還能力而主觀上不願意償還,也不管借款人客觀上無能力而未償還,只要實際沒有償還借款,保證人與借款人就要負連帶保證責任。從中也可以看出,連帶責任的保證債務雖然具有從屬性質,但在民間借貸合同到期後,借款人與保證人不分先後順序承擔清償債務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的主要區別是沒有履行與不能履行。沒有履行是連帶責任保證的特點,它與一般保證的不能履行形成明顯區別。

(二)兩者法律上的區別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責任都自保證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但開始承擔保證責任時間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通常情況下以強制執行借款人財產後開始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從民間借貸合同期滿之日起開始承擔保證責任。在訴訟中,連帶責任保證的民間借貸合同糾紛,貸款人可以將借款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訴至人民法院,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單獨先訴保證人先予償還;一般保證的民間借貸合同糾紛,除了借款人明顯出現“不能履行”的情形外,貸款人只能將借款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訴至人民法院,而不能將保證人單獨訴至人民法院。

隨着經濟的飛速發展,保證合同在現實生活中運用的越來越多,人們不僅僅在商事合同中經常用到,在一般的借貸合同中也經常用到,一般保證的保證合同生效時間開始後,作為擔保人起着一個重要的擔保作用,他不僅僅保證商業的順利進行,同時也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徐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