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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錯誤怎麼處理?

當你認為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時,應該怎麼處理?

法院判決錯誤怎麼處理?

當我們打官司時,法院作出的裁定是經過詳細的調查和考核,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所得出的,多半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則。但判決案件的也是人,也會有出差錯的時候,如果發現法院對自己的案件判決錯誤,或者出現其他不公正不合理的情況,我們應該如何合理維護自身的權益呢?下面一些知識和方法的分享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或啟發。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尋求有權重審案件的其他法院的幫助,那有權重審案件的其他法院有哪些?

根據現行法律,如果你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不滿,認為結果不正確,需要再次審理的,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次審理。你需要收集資料和實質的證據去證明原來法院判決的錯誤,並進行上訴。

(一)上級的法院

當認為法院的判決錯誤時,可以進行上訴。上訴是指當事人覺得一審法院根據一審程序作出的判決或裁定,只要在規定的期間內,沒有發生法律效力,我們就可以依法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予以審理,也就是進行上訴,請求撤銷或變更該判決或者裁定,保護自己的合法民事權益。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位於我國司法體系中的最頂端,它有權對其他各級法院的案件進行提審或指定下級法院進行再審。換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對下屬法院具有監督作用。

二、如果遭受人民法院駁回上訴要求,可向檢察院申請檢查建議或抗訴。

如果你的申請被上級法院或原審的法院駁回了,可以再向檢察院申請要求檢查建議或者上述抗訴。當然,如果選擇向檢察院申請或者抗訴,你需要符合以下幾點:

(一) 被人民法院拒絕再審的案件

人民法院已經拒絕了你的再審要求,即檢察院只負責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被駁回的有異議案件。

(二) 被人民法院拖沓的案件

人民法院在限定時間內沒有對你的再審要求作出裁決。

(三) 原本的案件判決明顯存錯存疑

原本的判斷結果需要有明顯不合理、不公平或錯誤的地方。而且這些不公正不合理需要有客觀證據證明,而非主觀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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