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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錯誤的司法鑑定怎樣處理?

法院對錯誤的司法鑑定怎樣處理?

法院對錯誤的司法鑑定怎樣處理?

可以去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或者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當然,再審期間,一般不會停止對原來判決的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司法鑑定錯誤的處理辦法是什麼?

1、堅持申請重新鑑定

首先要取得法官對重新鑑定申請的支持,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鑑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儘量蒐集證據。

2、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

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鑑定結論的目的。如果司法鑑定機構違法違紀進行司法鑑定活動,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從而使得原鑑定結論作廢或者司法鑑定結構主動撤銷違法的鑑定結論。

3、主動蒐集其他證據以推翻鑑定結論

正規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首頁會有一份“聲明”,其內容往往包括什麼委託人應當向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之類的話語。如果能夠蒐集到有關否定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證據,則鑑定意見自然就失去基礎,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審查司法鑑定結果需要從哪些方面出發?

1、審查司法鑑定的委託程序

司法鑑定委託程序方面有法律規定,比如:鑑定依據的檢材要先經雙方當事人質證,鑑定材料經質證,確保真實、完整、充分,與案件有關聯性。如果沒有質證,那麼委託程序就違法了。如果是單方面自行委託的司法鑑定,則可以就此委託程序提出異議,從而申請重新鑑定。

2、審查鑑定機構的鑑定程序

鑑定機構及鑑定人的資質要符合法律規定,鑑定人要執行迴避等。司法鑑定程序的規定很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司法部頒佈的《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對司法鑑定從受理委託到鑑定結論出具等各環節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將涉案司法鑑定的各個環節步驟對照相關規定,以找出其違反程序規定的問題。

3、審查鑑定標準的選擇適用

司法鑑定往往涉及的是專業性問題,但很多專業性問題並無統一的鑑定標準,不同標準的適用決定了鑑定結論的巨大差別。同樣的鑑定標準也可能存在理解和適用上的不一致,專家也存在理解適用錯誤的情況。因此,針對具體的鑑定結論,吃透案情,熟悉各種鑑定標準就顯得非常重要了。

4、審查鑑定結論的證據能力

在我國司法審判實踐中,法官們通常過分地誇大鑑定結論的科學性,而忽視鑑定結論的“意見”屬性。因此鑑定結論並不具有任何預決的效力,鑑定意見只有在具有法律規定的證據資格的情況下,並經過庭審質證和辯論才可以成為法官據以做出判斷的證據。所以,對鑑定結論進行充分有效的質證很關鍵。

綜合上面所説的,當法院知道司法鑑定出現錯誤的時候,應及時的要求重新鑑定或者審理,這樣對於受害者來説才是最公平的,我國法律提倡的就是用實事説話,不能讓弱視羣體因為一次失誤而使自己把該得到的賠償沒有得到,所以,法律是公平的、公正的。

標籤:司法鑑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