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不合理怎麼處理?
上訴處理。如果生效的,生效後6個月內申請再審。如果當事人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以上訴,由二審法院再次審理,並作出判決。
如果當事人對法院的二審判決仍然不服,可以提交證據證明二審判決確有錯誤,申請再審。
如果當事人仍然不服,但僅僅只是認為不公,是沒有任何辦法的。
因為既然是法院判決,就不可能使雙方當事人都完全滿意的。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情況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法院判決不公舉報的辦法有哪些
1、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作出判決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3、如果判決不公涉嫌審判法官個人的違法犯罪,可向當地的紀委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首先如果認為法院判決不合理的話,要拿出法院判決不合理的證據來進行説明不合理的地方,其次説明對自己有利的相關證據來證明自身是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是要求對方來承擔民事責任進行相關的賠償,以此來保證自己的權益不會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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