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管轄權異議後移送錯誤怎麼辦?
一、法院審理管轄權異議後移送錯誤怎麼辦?
法院審理管轄權異議後移送錯誤再次進行委託證據的訴訟,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審查。經審查後,如果認為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如果認為異議不能成立應當裁定駁回異議。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
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提出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二、審查管轄權異議的幾個方面的內容
近年來,管轄權異議案件逐年上升,究其原因主要是當事人為了節約訴訟成本、惡意拖延訴訟,出於地方保護等因素。可見正確處理管轄權異議,關係到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是正確裁判案件的前提,是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在當代社會管轄權異議這個問題的話,對於大多數的專業律師來説都是經常會遇到的這樣的現象,因為可能管轄權方面存在問題的話,那麼對於日後的審判活動的話,將會產生一個這份重要的作用,所以這個方面必須要用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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