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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批捕錯誤怎麼處理?

刑訴法批捕錯誤怎麼處理?

一、刑訴法批捕錯誤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994年5月12日)第二十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確認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程序適用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在逮捕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 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二、錯誤逮捕應怎麼確認

人民檢察院對於請求賠償的違法侵權情形,應當依法確認,未經確認有違法侵權情形的賠償申請不應進入賠償程序。本規定所稱確認,是指依法認定賠償請求人提出的賠償請求是否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二)、(四)、(五)項、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程序。

對檢察院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不予逮捕的,審查逮捕部門應當將不予逮捕的決定連同案件材料送交偵查部門。偵查部門應當根據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的決定,確定是否繼續偵查、是否需要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

被申請確認的案件在原審判、執行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認違法:

(一)、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釋放後,未依法撤銷逮捕決定的;

(二)、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與刑事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產,並造成損害的;

(三)、違反法律規定對沒有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的人、被執行人、協助執行人等,採取或者重複採取拘傳、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銷的;

(四)、司法拘留超過法律規定或者決定書確定的期限的;

(五)、超過法定金額實施司法罰款的;

(六)、違反法律規定採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七)、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或者執行確認申請人可分割的財產,給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重複查封、扣押、凍結確認申請人財產,給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故意不履行監管職責,發生滅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十)、對已經發現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故意拖延執行或者不執行,導致被執行的財產流失,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十一)、對應當恢復執行的案件不予恢復執行,導致被執行的財產流失,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十二)、沒有法律依據將案件執行款物執行給其他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十三)、違法查封、扣押、執行案外人財產,給案外人造成損害的;

(十四)、對依法應當拍賣的財產未拍賣,強行將財產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批捕錯誤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允許受害人向國家申請賠償。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訴訟案件的辦理,要遵守司法審理程序的規定,避免出現對犯罪事實認定的錯誤導致司法矛盾和糾紛。

標籤:批捕 刑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