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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案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先予執行嗎

法律1.7W
贍養費案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先予執行嗎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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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否申請先予執行贍養費?

  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先予執行贍養費。根據法律的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人民法院對追索贍養費、扶養費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