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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執行是否必須在起訴後?

一、先予執行是否必須在起訴後?

先予執行是否必須在起訴後?

予執行必須要先起訴,先予執行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做出前採取。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前,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對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且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作出先予執行裁定,先由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履行一部分義務的執行制度。

先予執行適用下列案件:

(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2)追索勞動報酬的;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包括:

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

③需要立即返還用於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貨款的;

④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先予執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的;

(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採取先予執行的措施,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

(1)當事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

(2)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前採取;

(3)先予執行應當限於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範圍,並以當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的急需為限;

(4)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5)當事人對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先予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一)先予執行的申請

先予執行的申請由權利人向受訴人民法院以書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沒有權利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依職權主動採取措施。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讓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當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二)先予執行的裁定及執行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先予執行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申請先予執行的案件是否屬於先予執行的範圍;二是申請是否符合先予執行的條件。人民法院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申請,應當及時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義務人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先予執行裁定的效力。義務人應當依裁定履行義務,拒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決定採取執行措施強制執行。義務人申請複議有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若原裁定已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採取執行迴轉措施。

(三)先予執行裁定的最終處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終結時,應當在裁判中對先予執行的裁定及該裁定的執行情況予以説明及提出處理意見。權利人勝訴,先予執行正確的,人民法院應在判決中説明權利人應享有的權利在先予執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實現;權利人敗訴,先予執行錯誤的,人民法院應在判決中指出先予執行是錯誤的,責令申請人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採取執行迴轉措施強制執行,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賠償。

綜上所述,申請先予執行可以在起訴前提出,也可以在起訴後,法院作出判決、裁定之前提出,先予執行制度的設立,其實更多的是出於人道主義的關懷,如果當事人確實有困難的,即使人民法院還沒有作出生效的法律文書,當事人仍然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的。

標籤:起訴 先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