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立案結案規定是什麼?
一、執行立案結案規定是什麼?
現在這個最高法院執行立案結案規定的,一般稱執行案件包括執行實施類案件和執行審查類案件。執行實施類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請執行人申請、審判機構移送、受託、提級、指定和依職權,對已發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強制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事項予以執行的案件。按法律規定,並沒有明文對公安機關刑事案件有規定結案期限。
二、刑事案件立案到結案有時間限制嗎?
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公安機關一般應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7日內作出決定是否批准逮捕;
3、逮捕後應當在2個月內偵查終結,提起審查起訴;對於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再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再延長2個月;
4、對於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5、對於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三、執行和解怎麼結案?
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法院會以終結執行的方式結案;如果已經對和解執行履行完畢,法院會以執行完畢的方式結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規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經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已全部執行完畢,或者是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可以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和解的案件執行和解之後,雙方會達成和解協議,並且法院會以終結的方式進行結案,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如果執行人自覺履行的話,不用進行強制執行,如果沒有自覺履行,可以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
-
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如何計算呢
律師解析:判決生效的十天是從當事人收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計算十天。民事訴訟的判決書的上訴期是十五天,裁定書的上訴期是十天;刑事訴訟的判決的上訴期是十天,裁定是五天。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
-
律師怎麼會見?
律師解析:律師會見,需要持有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會見函、授權委託書或法律援助函,在窗口辦理完相關會見手續後,根據各看守所不同的門禁系統進入會見。而案件交付執行後家屬的會見則需要持有與被會見人的關係證明,遵守各看守所安排的會見的時間,在窗口辦理手續進入...
-
合同糾紛多久凍結賬户
律師解答:一般六個月。律師解析:分情況:1、訴前財產保全查封的時限就要看是屬於保全的哪一種財產,如果是屬於銀行的存款那麼一般就不能超過一年;而對於是動產的期限一般就不能超過二年。2、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就需要執行...
-
申請執行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一)申請執行人應在執行過程中積極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經法院通知應按時到場,如需委託代理人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並明確代理權限;(二)申請執行人應主動向法院提供其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或線索,及到期債權、可得收益,或另有訴訟案件等情況,並如實填寫“申請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