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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自訴案件立案規定是什麼

一、最高法院自訴案件立案規定是什麼?

最高法院自訴案件立案規定是什麼

自訴人的自訴狀或是口頭告知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會制定審判人員認真審查,在2日至15日之間人民法院會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根據以下條件人民法院才會受理

1、 案件是屬於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的範圍

2、被告人屬於本院管轄的

3、自訴人有着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或者自訴人能提供被告人犯罪證據的。

4、 被告人犯了刑事案件

二、刑事自訴案件範圍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侮辱、誹謗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於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對於各地的刑事法院來説,自訴案件在立案的時候需要把握好立案的條件和立案的時間。而且法院即便是立案了,短時間之內恐怕也沒辦法開庭審理,是自訴人到法院遞交訴訟狀之前,要確保關於對方犯罪的證據已經確實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