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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結案規定

1、判決,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一方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2、調解,原、被告雙方經法院調解後,由法院出具調解書,該調解書同樣具備執行效力;
3、撤訴,原告依法撤回起訴。但是撤訴由有幾種分類,如原告未繳納訴訟費、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原告撤回起訴;原、被告達成庭外和解後,原告撤訴等。
執行終結,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了某種特殊情況,使執行程序無法或無需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其特徵是
(一)發生了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和不可能繼續進行;
(二)執行程序永遠停止;
(三)以後也不再恢復執行程序;
(四)終結執行的權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止,就是停止,終結就是執行完畢,完畢就是完畢。

執行結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