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案件結案期限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醉酒駕駛案件在我們國家的數量還是比較多的,因為現代人類工作,還是親戚應酬的時候都喜歡喝點酒。喝酒之後,不駕駛機動車輛當然是可以的,如果駕駛了機動車量,很容易造成一些危險的事故,所以國家對此進行了禁止很多人想了解。醉駕案件結案期限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醉駕案件結案期限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醉駕結案多久開庭有什麼規定?
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拘押後六個月左右能夠宣判。
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刑事案件,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天,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後,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經批准可以延長,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可以延長半個月。
如果有退回補充偵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況,上述期限還要重新計算。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綜上,刑事案件從被採取強制措施到最終做出判決,一般需要半年左右,有特殊情況還可以延長。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首先,小編在這裏給大家介紹的是醉酒駕駛的案件結案的期限通常情況下六個月,可以進行當然。除此之外,小編在這裏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醉酒駕駛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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