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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罪立案管轄建議在什麼地方立案?

拒執罪立案管轄建議在什麼地方立案?

拒執罪立案管轄建議在什麼地方立案?

此種類型的犯罪行為,一般需要到偵查部門進行立案,在偵查確定已經實施了違法行為,並且掌握了確切的證據之後,就可以將案件進行移交處理,此時人民檢察院,或者是法院,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進行案件的審理。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作出的法律文書,具有嚴肅性和權威性,不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更改,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遵照執行。

對於無視法律的權威,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必須繩之以法,才能體現出法律的尊嚴。因此,科學、及時、有效的懲處這種犯罪,是司法系統特別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務,也是解決好“執行難”的重要途徑。我國於1979年的《刑法》中首次規定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1997年《刑法》修訂後在第313條也規定了此罪,並進行了適當的修改。

為了保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1998年4月8日第974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適用做了進一步的解釋。從上述規定來看,對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基本上具備了一個比較完善的刑事法律體系。

對適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建議

1、加強法制宣傳,擴大影響和效果。

首先通過各種形式宣傳法院執行工作,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將一些拒執罪典型案例“以案説法”的形式加以宣傳,在全社會形成生效法律文書必須自覺履行的社會氛圍,建立誠實、守信的良好社會信用秩序。要通過宣傳爭取得全社會理解與支持,使不履行法院執行要判刑,不協助法院執行要判刑,抗拒法院執行要判刑的觀念深入羣眾,為今後的執法工作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2、重新構建我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訴訟程序。由於適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訴訟程序過於繁瑣,制約了刑法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因此我們應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拒執罪的訴訟程序。在此筆者認為可以將拒執罪改為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的訴訟程序。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拒執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權威性,並且把此作為單一的客體,不可否認,被執行人抗拒執行是對國家法律和法院裁判權威的蔑視,但此觀點並不全面,可想而知被執行人隱藏、轉移、變賣可供執行的財產,使申請人本能得到的合法權益不能實現,其最大的受害者是申請人,因此從保護申請人的角度出發,允許申請人對拒執罪提出刑事自訴,即可以使申請人通過法律途徑保障和實現自身的權益,以調動申請人對被執行人進行監督和調查的積極性,減少對司法機關的依賴,節約司法資源,不失為解決拒執罪追訴程序繁瑣的一種良策。

3、調整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管轄權。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此規定將拒執罪的管轄權確定在犯罪行為地即被執行人住所所在地,依據此規定法院到外地執行案件碰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情況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立案偵查,再由當地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後由當地法院判決,這樣雖然在形式上做到了與我國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偵查檢察審判分工負責、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理論原則相對應,確保了法律準確有效的執行。

但是在實踐中也產生了這樣一個問題,那就是被執行人與當地司法人員長期生活在一個區域,形成了密切的“家鄉”觀念,並且外地法院在當地的執行案件又與本地利益具有間接的利害關係,以致當地司法機關對此類案件往往採取不作為的態度。可見刑事訴訟法對拒執罪案件管轄權的規定是隻是機械強調司法機關相互制約,不利於打擊犯罪。在此筆者建議調整拒執罪的管轄權,由執行法院直接管轄,以避免在異地執行案件時當地司法機關袒護當地被執行人的情形。

4、建議修改現行《刑法》中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量刑幅度,加大懲治力度。現行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和全國人大立法均沒有對拒執情節的量刑進行具體區分。為此,筆者認為可以參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偷税罪所規定的施行比例量刑,比如規定“逃避執行數額較大並且佔應執行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執行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抗拒執行未經處理的按累計數額計算”這樣就以量化的形式代替立法規定的“情節嚴重”這種統模糊的概念,從而使法官更能準確把握好構罪與非罪、罪重與罪輕的標準,體現刑罰的公正性、公平性和人性化。

隨着我國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法律在國家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人民法院要想在構建和諧社會主義社會中有所作為就不應當迴避 “執行難”的問題。我們只有充分發揮刑法在強制執行中的作用,暢通對拒執罪的追究,並實施對“拒執罪”的調查、取證的統查、協助機制,形成執行合力,強化協作意識,提高執行威懾力。

綜合上面所説的,任何罪行一般都是由當地的執法部門來進行立案,但對於犯了拒執罪的人員就是看實際的案件情況是怎麼樣的,如果確實證據屬實,那麼就會移交給更上一級的執法部門,所以,在執法的過程中一般不同的情況採取的措施也會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