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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立案結案規定第十三條是什麼?

一、執行立案結案規定第十三條是什麼?

執行立案結案規定第十三條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的意見》第十三條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執行協調案件予以立案:

(一)不同法院因執行程序、執行與破產、強制清算、審判等程序之間對執行標的產生爭議,經自行協調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向共同上級人民法院報請協調處理的;

(二)對跨高級人民法院轄區的法院與公安、檢察等機關之間的執行爭議案件,執行法院報請所屬高級人民法院與有關公安、檢察等機關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商有關機關協調解決或者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協調處理的;

(三)當事人對內地仲裁機構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決分別向不同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及執行,受理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對受理撤銷申請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決定撤銷或者不予撤銷的裁定存在異議,亦不能直接作出與該裁定相矛盾的執行或者不予執行的裁定,報請共同上級人民法院解決的;

(四)當事人對內地仲裁機構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且人民法院已經作出應予執行的裁定後,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裁決,受理撤銷申請的人民法院認為裁決應予撤銷且該人民法院與受理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非同一人民法院時,報請共同上級人民法院解決的;

(五)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執行爭議案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協調處理的;

(六)其他依法報請協調的。

二、執行立案條件

如果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應當向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提出:我國法律規定,無論案件經過了幾級審判,強制執行都由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管轄。

(2)申請執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書必須載明您和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請求執行的事項;

2、作為執行根據的生效法律文書,該法律文書須具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明確的被執行人;

3、您的身份證明;

4、如果您是作為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3)被執行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需要提醒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國家與社會公共利益,有些案件的生效裁判文書可以不經申請,直接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主要包括: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執行立案的條件包括申請的法院應該是做判決的法院進行申請,申請執行必須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請執行書,生效的法律文件,身份證明還有繼承權利的證明文件等,還包括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