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判決執行

執行異議的四個條件包括什麼?

一、執行異議的四個條件包括什麼?

執行異議的四個條件包括什麼?

1、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必須是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必須是案外人;

2、必須向執行法院提出;

3、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提出;執行程序終結後,案外人再提出異議的,屬於新的爭議,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不能作為執行異議處理。

4、執行異議一般以書面形式提出。

根據法律的規定,執行異議的提出還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提出異議的人應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訴訟雙方當事人之外的人。在執行工作中,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提出不同意見,不能視為執行異議。

第二,執行異議應針對執行標的提出。執行標的,是指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財產權利或者行為等內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執行的財產屬於自己所有;也可以認為被執行人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對人民法院的執行員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態度等提出的意見不屬於執行異議。

第三,執行異議應在執行過程中提出。如果執行工作已經完成,案件終結,案外人有異議,只能通過新的訴訟處理,也不屬於執行異議。

二、執行異議的相關規定

(一)根據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異議是在執行過程中針對兩種情況提出

1、認為執行行為違法提出

即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是指本案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例如,人民法院執行員在查封、凍結被執行人財產時,沒有作出裁定,被執行人認為其行為違法,這種情況就是執行異議;

2、對執行標的有不同意見提出

即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意見,主張實體權利。案外人是指本案當事人以外的人。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或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意見,主張實體權利的,叫執行異議。

公證債權文書對主債務和擔保債務同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執行;僅對主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未涉及擔保債務的,對擔保債務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僅對擔保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未涉及主債。

生活中,有的問題自己可以解決,但是有的問題是自己解決不了的,當解決不了的時候,我們便會用到法律程序,法律中的執行異議,執行異議是在不同的情況下提出來的,那麼執行異議的提出要具備的條件也是我國法律法規所嚴格的規定的,此時一定要及時的注意和了解。

標籤:執行 四個 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