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先予執行的條件包括什麼?
一、法院先予執行的條件包括什麼?
先予執行的條件包括:當事人之間事實基本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的。即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負有義務是明確的;申請人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案件的訴訟請求屬於給付之訴;被申請人有履行的能力。因為只有被申請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請人的申請才有可能實現,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才有實際意義。
二、先予執行的相關內容拓展
先予執行的申請由權利人向受訴人民法院以書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沒有權利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依職權主動採取措施。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讓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當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先予執行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是兩個方面:
一是申請先予執行的案件是否屬於先予執行的範圍;
二是申請是否符合先予執行的條件。人民法院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申請,應當及時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義務人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先予執行裁定的效力。
義務人應當依裁定履行義務,拒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決定採取執行措施強制執行。義務人申請複議有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若原裁定已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採取執行迴轉措施。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終結時,應當在裁判中對先予執行的裁定及該裁定的執行情況予以説明及提出處理意見。
權利人勝訴,先予執行正確的,人民法院應在判決中説明權利人應享有的權利在先予執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實現;
權利人敗訴,先予執行錯誤的,人民法院應在判決中指出先予執行是錯誤的,責令申請人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採取執行迴轉措施強制執行,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賠償。
一般法院對於某個案件的執行是在判決結果出來之後才會進行的,但是如果經過調查之後發現當事人確實有執行先予執行的必要的,那麼法院將會結合實際情況以及當事人的申請內容進行一定的判斷,決定是否要進行先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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