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的條件包括什麼?
1.當事人之間事實基本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的
先予執行的案件,應當是在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中,雙方當事人之間各自應享有什麼樣的權利,承擔什麼樣的具體義務都是十分清楚的。例如,原告與被告是父子關係,原告因無生活來源,請求被告給付贍養費,這種案件權利義務關係很明確。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在訴訟請求的限度內,裁定被告預先給付被告一定數額的金錢,以解決被告生活急用。
2.申請人確有困難並提出申請
申請人確有困難,主要指兩種情況:一是申請人是依靠被告履行義務而維持正常生活,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前,如不裁定先予執行,原告就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二是原告的生產經營活動,須依靠被告提供一定條件或履行一定義務才能夠進行,在人民法院判決前,如法院不裁定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甚至原告無法維持生活或者不能生產經營,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關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覆》指出,在刑事訴訟中,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提出先予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裁定先予執行或者駁回申請。
只有當事人生活或者生產十分困難或者急需,並主動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執行申請,人民法院才能作出裁定,要求被告先予執行。人民法院不依職權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
3.案件的訴訟請求屬於給付之訴
案件不具有給付性質,不存在先予執行的問題。如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撫育費、贍養費等訴訟,可以要求先予執行;而請求解除收養關係等訴訟,則不能請求先予執行。
4.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先予執行的目的是為了及時解決原告的實際困難。但是,如果被告根本就沒有能力先行給付,裁定先予執行也無法執行。所以,在訴訟判決作出前,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必須是在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的條件下進行作出的。
具備上述條件,人民法院就裁定先予執行。先予執行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並立即開始執行。如果當事人不服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準上訴,但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複議應當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的申請;裁定不正確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先予執行不是説只要進行申請就能夠執行的,需要滿足申請的相關條件才能夠進行相關的申請並且執行,申請人需要在確實有困難的情況下才能進行申請,並且需要滿足申請的其他條件。
-
第三人撤銷之訴行使時間期限是多少?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行使時間期限是多少?第三人撤銷之訴他是隻能夠在判決作出來的六個月之內提出,但是這裏的判決作出來是指判決做出來之後,影響到了當事人的權益,而當事人他能夠感覺到,或者是應當感覺到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時的六個月,就是第三人行使撤銷之訴的時間...
-
立案不公訴的情況有哪些,要滿足哪些條件才能進行公訴
公訴與自訴是相對的,但它們都是針對刑事案件而言的。公訴一般是針對犯罪情節比較惡劣的案件的,比較輕微的刑事案件一般不採用公訴。那麼立案不公訴的情況有哪些?要滿足哪些條件才能進行公訴呢?本站小編在下文來為您解答這兩個問題。一、立案不公訴的情況有哪些?...
-
訴訟費用包括哪些
一、訴訟費用包括哪些當事人應當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含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部分再審案件受理費。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包括: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當事...
-
移送管轄駁回起訴公安機關會需要再次偵查案件嗎?
一、移送管轄駁回起訴公安機關會需要再次偵查案件嗎?移送管轄駁回起訴公安機關會需要再次偵查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