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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房屋租賃執行異議的條件是什麼?

提出房屋租賃執行異議的條件是什麼?

一、提出房屋租賃執行異議的條件是什麼?

承租人在人民法院採取查封等保全或執行措施之前已經與被執行人簽訂了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且已按約支付租金,並實際佔有使用租賃物的,應當認定為“先租賃後查封”。此時,承租人享有的租賃權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執行法院在對該租賃物採取拍賣等執行措施時,如果影響到承租人租賃權的行使,對承租人要求停止執行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承租人在人民法院採取查封等保全或執行措施之後,與被執行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應當認定為“查封后租賃”。

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因此,承租人在法院採取訴訟保全或執行措施之後取得租賃權的,不得以其租賃權對抗申請執行人,其主張停止執行的,不予支持。

二、買賣不破租賃在執行中適用要注意哪些事項?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承租人合法權益。該原則所保護的合法租賃關係應當滿足租賃合同真實有效、承租人實際佔有租賃物在抵押及查封之前等條件。所以要滿足該原則要注意以下幾點:

1、租賃合同簽訂時間。房屋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在租賃關係真實性的審查過程中,承租人無書面合同又主張長期租賃的,一般不認可租賃關係的真實性。承租人能夠提供書面租賃合同的,應當審查合同是否符合一般合同習慣,結合當事人陳述、租金支付時間等判斷合同簽訂時間是否真實。

2、租金支付方式。承租人需提供支付租金的相關證據,如轉賬憑證、收款收據等,可以結合租賃合同約定支付租金方式、民間交易習慣、租金金額大小、支付憑證等進行綜合判斷。

3、承租人是否實際佔有租賃物。在審查租賃關係真實性時,應當審查承租人是否實際佔有租賃物,未實際佔有租賃物的,對該租賃關係不予認可。

綜上所述,有些時候因為民間債務糾紛,承租人居住的房屋會被法院強制執行,包括被凍結拍賣或者查封等。承租人要發起執行異議需要滿足幾個條件,包括雙方有合法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未到期、承租人支付租金並實際佔用房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