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財產處理原則包括什麼
一、離婚案件中財產處理原則包括什麼
無論是當事人自行協議,還是人民法院判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都必須堅持下列基本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權利和共同債務的償還義務是平等的。
(二)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對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給與適當的照顧。
(三)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姦、虐待或傷害配偶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當然也應當保證有過錯方的基本生活。
(四)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意願,但雙方的意願必須是真實的、合法的。在一方願意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允許。
(五)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注意財產的使用價值,應該使其在分割後能充分發揮其效用。
(六)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進行分割。根據上述基本原則,正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範圍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下面具體介紹
1、工資、獎金:這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勞動報酬形式,因此立法將其提出來代表所有的勞動報酬均應屬夫妻共同所有。按立法本意,屬於勞動報酬性質的實物、津貼、補貼等也應包括在內。
2、生產、經營收益:生產、經營的具體形式很多,除辦廠、設立公司、建立企業以外,還有承包、租賃、投資、個體經濟、與他人合夥經營等多種經營形式,但凡在婚後從事生產和商業活動的收入多應作為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收益,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後而取得的報酬,或允許他人使用而獲得報酬、專利權人轉讓專利權或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所取得的報酬、商標所有人轉讓商標權或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所取得的報酬。但是該收益依據《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僅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而不包括尚未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和非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指明歸一方的除外;凡是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和贈與獲得的他人財產,只要被繼承人、贈與人沒有特別指明死後的財產和贈與的財產歸夫妻一方,所繼承和受贈的財產全部都應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5、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避免司法實踐中濫用該條款,作出司法解釋。《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和離婚財產分割的範圍。因此,要是屬於夫妻個人財產的話,那麼在離婚的時候是不能分割,因而離婚分割財產之前,需要先區分哪些屬於共同財產哪些屬於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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