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受理條件是什麼
受理條件有:需要符合時間限制、資格要求,有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等條件。執行異議之訴要經過執行異議審查,且啟動時間在執行程序開始後、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提起,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需要具體明確。同時要滿足資格要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以及《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六條的規定,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執行過程中,即在執行程序開始後、針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經過執行異議審查的前置程序,即執行法院已經作出執行異議審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三)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即要求停止執行或繼續執行。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可以同時提出確權的訴訟請求;申請執行人不能同時提出對執行標的進行確權的訴訟請求。
(四)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
(五)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理由必須是針對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提出異議,而不是針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
(六)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必須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無關,即執行標的物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所確定的標的物不能是同一標的物。
(七)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即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應當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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