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執行異議四個條件是什麼?
一、房屋執行異議四個條件是什麼?
房屋執行異議四個條件是:當房屋執行出現了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可以向執行人提出異議;法院收到申請書以後,需要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若理由成立的那麼需要進行改正或者是撤銷;若提出的證據不充足,那麼會不成立而且駁回申請書;若當事人對宣判的內容不符的,可以在10天之內向一級的人民法院進行再次申請。
二、法院審查房產執行異議案件構成要件的內容是什麼?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在我國,關於房屋物權的變動實行“債權合意加登記”制度,所以,物權能夠合法變動的前提是以物權變動為內容的債權合同的成立並且有效。基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及經濟生活中涉及大額標的且關乎住房的交易當簽訂書面合同的一般社會觀念,同時也為法院甄別真實買受人提供依據,所以對抗法院執行查封而保護物權期待權的首要條件就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而且關於合同的版本當優選網籤標準合同文本,以便於審查具體的簽約時間及增加可信度。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經合法佔有該不動產。首先,買受人的物權期待權之所以要保護,是因為買受人已經為取得物權履行了一定義務並進行了一定外觀公示;其次,佔有該不動產的行為必須發生在查封前,在查封后佔有的,受查封效力所及,不得對抗債權人。同時要求在查封前佔有不動產,也是為了減少被執行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可能性。
3、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4、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户登記。實踐中,常見的可歸責於買受人自身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情形:
(1)對他人權利障礙的忽略,如忽視不動產上設定的抵押權登記而不進行及時的處理
(2)對政策限制的忽略,如明知自身不符合購房條件仍然簽訂購房合同而無法過户
(3)消極不行使要求過户登記的權利,如存在對方違約後不積極催促過户登記或者為避税而故意不辦理登記的
(4)已方的違約行為,如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房款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而導致過户延遲。
對於房屋執行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法院將會按照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結合實際情況來決定是否對案件進行受理。法院會在受理案件的十五個工作日之內給出最終的判決結果,如果對於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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