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駁回起訴後如何處理?
一、法院駁回起訴後如何處理?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對一審法院的“駁回起訴裁定”不服,可以就該裁定上訴。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説明法院駁回起訴後還可以重新起訴。
就是説如果法院駁回起訴是因為證據不足或者是資料不齊全的話,可以把相關的證據或者資料補全後再此起訴,如果或者是認為法院裁定錯誤的,可以再次起訴,如果上訴法院認為可以起訴的話,就會裁定允許起訴。
二、法院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1、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範圍,否則人民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
2、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認為不屬於民事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屬於民事糾紛案件而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3、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後,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三、哪些情況下可以駁回起訴?
可以駁回起訴的情況具體如下: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起訴,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如其所主張的權利屬於他人或是他人的權利受到了侵害。
3、沒有明確的被告。如被告的信息不祥,人民法院無法通知被告應訴。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卻説不出賠償多少數額。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如單位內部分房或內部工作責任制規定的內容。
6、沒有管轄權或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或經濟案件的標的額應由其上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7、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如判決或裁定生效後,原告或被告對同一事實提出新的證據起訴的等等。
法院駁回起訴之後,原告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向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狀;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的範圍;法院受理之後,發現該案件屬於刑事犯罪或者行政訴訟案件;原告提交起訴狀時,未聲明仲裁協議;出現這四種情況,法院可以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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