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1.當事人之間事實基本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的
先予執行的案件,應當是在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中,雙方當事人之間各自應享有什麼樣的權利,承擔什麼樣的具體義務都是十分清楚的。例如,原告與被告是父子關係,原告因無生活來源,請求被告給付贍養費,這種案件權利義務關係很明確。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在訴訟請求的限度內,裁定被告預先給付被告一定數額的金錢,以解決被告生活急用。
2.申請人確有困難並提出申請
申請人確有困難,主要指兩種情況:一是申請人是依靠被告履行義務而維持正常生活,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前,如不裁定先予執行,原告就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二是原告的生產經營活動,須依靠被告提供一定條件或履行一定義務才能夠進行,在人民法院判決前,如法院不裁定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甚至原告無法維持生活或者不能生產經營,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指出,在刑事訴訟中,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提出先予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裁定先予執行或者駁回申請。
只有當事人生活或者生產十分困難或者急需,並主動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執行申請,人民法院才能作出裁定,要求被告先予執行。人民法院不依職權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
3.案件的訴訟請求屬於給付之訴
案件不具有給付性質,不存在先予執行的問題。如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撫育費、贍養費等訴訟,可以要求先予執行;而請求解除收養關係等訴訟,則不能請求先予執行。
4.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先予執行的目的是為了及時解決原告的實際困難。但是,如果被告根本就沒有能力先行給付,裁定先予執行也無法執行。所以,在訴訟判決作出前,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必須是在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的條件下出的。
綜上所述,具備上述條件,人民法院就裁定先予執行。先予執行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並立即開始執行。如果當事人不服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準上訴,但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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