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的適用範圍和條件是怎樣的?
一、先予執行的適用範圍和條件是什麼?
先予執行的適用範圍和條件
第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案件;
第二,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
第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所謂的情況緊急,主要是指下列情況: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需要立即返還用於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款的;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上述類型的案件,需要先予執行的,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第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即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負有義務是明確的。先予執行是預先實現權利人的權利,如果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承擔義務不明確,也就無所謂預先實現權利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要一求案件的基本事實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據案情能夠判斷出誰是權利人以及權利人享有什麼性質的權利。就被申請人承擔的義務的性質而言,通常是屬於給付、返還或賠償義務的性質。
第二,申請人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請人不預先實現有關的權利,則其生活或生產就會遇到極大的困難。
第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當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產的急需而要立即實現有關的權利,當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執行的要求應當由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裁定採取先予執行的措施。
第四,被申請人有履行的能力。因為只有被申請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請人的申請才有可能實現,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才有實際意義。
二、先予執行的概念是什麼?
交通事故中,先予執行是指傷者因交通事故而遭受嚴重的身體傷害,急需住院治療,無力負擔醫療費用,在與責任方就支付醫療費用不能協商解決的情況下,訴諸法院,由法院依法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一定數額的金錢的制度。
交通事故索賠案件從起訴到作出生效判決,至少需要2、3個月的時間,如不先予執行,會使原告的治療耽誤時間,或者造成嚴重後果。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執行,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很多人對於先予執行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如果害怕對方的財產沒有辦法予以執行的話,那麼就可以申請先於執行,但是也是有一定的適用範圍適用條件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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